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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1. 索引号 2439628140224447391
      2. 主题分类 文化
      3. 成文日期 2021-12-16
      4. 发布日期 2021-12-17
      5.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7. 编号 青政办发〔2021〕18号
      8. 有效性 有效
      9.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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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所属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级所属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级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国家、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以奖补方式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区(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区(市)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区(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区(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区(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认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区(市)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强化保障责任,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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