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及政策文件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要求,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位置及规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配套幼儿园项目方案征求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第八条 独立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区,幼儿园和居住区应当捆绑建设,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无法捆绑建设必须单独供地的,由区(市)政府投资建设。
第九条 幼儿园与居住区捆绑建设的,区(市)教育部门提出幼儿园建设及装修标准、出资和建设方式、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相关地块的出让附加条件,由所在地区(市)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公服配套设施建设(代建)、移交协议》,在区(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协议内容,并做好内容解答、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明确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区(市)政府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教育部门在接收幼儿园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管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土地收储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