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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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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编号 青政发〔2002〕130 号
      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市的职业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人才,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按照国家提出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全社会对发展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教育教学质量还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还不够规范和严格;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相对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我市职业教育的更快更好发展,影响着城乡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全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我市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不移地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于确保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稳步、健康、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元需求,强化教育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开发,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距,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等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2.加快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全市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提高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通过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教学改革,力争“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专业结构合理、技能特色鲜明、运行机制灵活、服务功能齐全的优质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发展职业教育,要继续坚持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为“十五”末全市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做出积极贡献。要适度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力争“十五”末全市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年升入高职人数达到毕业生总数的20%以上。要加强技工学校建设,“十五”期间重点扶持建设1至2所高级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广泛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科技和经济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承担起对城镇职工和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十五”内达到年培训职工5万人次,农村中参加绿色证书培训、新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初等农民技术教育和学历教育的,达到2万人以上,参加一般性技术培训的,达到25万人以上。每年为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二、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强化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3.市、区市两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4.区市政府是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和重心,是区域内职业教育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区市要把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力度,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
          5.市级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拓宽统筹的领域和空间,提高统筹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市区产业门类全、经济增长快、就业岗位多、辐射能力强、统筹范围大的优势,重点加强设学布局调整、专业设置调控、跨区域联合办学、与境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统筹与协调,按照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全市职教资源优势互补,增强职业教育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6.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的积极性。要制定有利于鼓励企业、行业办学的政策,调动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国办、行业和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企业是职工培训的主体,要根据企业发展对员工素质的需求变化,在抓好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同时,重点抓好职工的转岗转行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提高他们抵御失业风险和再就业的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内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力度,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需求预测,组织好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企业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人员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确定岗位技能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受聘在技术岗位上的中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按规定享受技能津贴。
          三、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7.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为目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突出培养受教育者的岗位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紧跟市场和企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专业和培训内容。高度重视和加强骨干专业建设,大力加强对技术工人、农民技工尤其是高级技工和高级农民技师的培养和培训,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变化,加强教材和教学设施建设。要选用或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职业教育课程和教材。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培训工作,弥补职业学校在教学设备、专业教学及教学内容、方法上的不足。以实习为主的校办实习工厂和校外实习基地,应按有关规定统一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8.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市、区市两级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教师参加各种培训的费用。要组织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挂职培养,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相关专业学历层次的提高培训。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允许职业学校根据需要招聘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到校任职,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评审办法,鼓励专业技能水平高的专(兼)职教师终生从事职业教育。要重视选拔既懂教育又懂经济、社会活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进入职业学校领导班子,支持职业学校校长到行业、企业挂职培训。同时,重视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9.加强职业培训,改进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在提高学历教育办学水平的同时,大力加强面向社会多层次、多规格、多方式的职业培训,努力做到社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需要什么形式的培训就进行什么样的培训。要加快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步伐,满足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增强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力。
          10.加强职业教育与各类教育的沟通与衔接,适度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办出职业教育特色为标准,积极探讨有利于各类教育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新模式。高等职业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要研究和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要求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及录取办法,鼓励高等职业学院优先招收优秀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强化城市带动功能,加快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11.发挥青岛中心城市区位、人才、就业和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辐射带动功能。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一线技术工人需求,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实习就业、人才规格和数量。引导经过职业教育培养、培训的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二、三产业流动,满足中心城市日益增多的劳动力需求,拉动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农村职业学校要坚持为一、二、三产业培养新增劳动力与对农民进行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新世纪“双五富民工程”,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制度和建设“科教兴农示范基地”,做好农村科技示范户的培养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引进、试验、示范工作。在技术推广和培养培训过程中,重视机制创新,增强办学活力。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12.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认真落实《招用技术工人从业人员规定》和《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严格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城镇中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和农村中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3.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中的作用。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技能资格考试机构。
          14.加强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业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由校长负责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办事机构。要重视和强化对在校生的职业指导,把择业观念、职业生涯设计、就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指导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级劳动、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服务,开展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创业服务工作。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职业学校选派毕业生到海外就业。
          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5.市、区市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和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监督行业、企业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要重视利用金融、税收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向职业教育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区市政府要认真执行《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按当地职工工资总额8‰的比例征收职教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设备购置、教师培养培训等项事业。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为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将从用于职业教育部分的市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制定。
          16.各类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落实对职工培训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各企业要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保证提取的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在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职工的技术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和组织职工培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将企业应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市或区市促进就业资金,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17.严格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职业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市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将检查的结果作为区市年度教育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18.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重视和加强企业、行业和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作用,促使职业学校提高面向社会、服务经济、适应市场的能力。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大力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增加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生产一线的技术标兵、劳动模范和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浓厚氛围,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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