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通过医疗废物传播和扩散,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规范收集、密闭运输和集中焚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二、全市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要严格实行分类收集。要按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专用包装器物内,按标准进行严格消毒,定点存放于标准贮存场所,然后交由专门的收集运输单位密闭运输至青岛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焚烧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
医疗废物包装器物、贮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中文警示和废物类别说明等,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放或混合处置。
三、承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置的单位,须具有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运输、处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医疗废物运输要使用专用车辆,做到日产日清,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后的残余物须进行安全填埋。
四、环保、卫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研究制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有关规定。
五、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淘汰现有的达不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简易型医疗废物焚烧炉。在全市现有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已经满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要的情况下,不得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附件:青岛市医疗废物目录
附件:
一、医院临床废物:手术、包扎残余物,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化验检验残余物、传染性废物、废水处理污泥。(一)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袋)、各种导流管(袋)、手术衣、口罩、帽子、床单、产垫、手套、压舌板等。(二)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尿垫(裤)、药杯、漱口杯、病区用擦布、拖布等。(三)废敷料类:污染的纱布、绷带、脱脂棉(球)、棉签等。(四)体检器材及检验残余物:血、尿、粪、呕吐物等检验标本及盛放物、固体培养基、一次性试管、器皿等。(五)病理检查标本:动植物组织、器官等。(六)手术切除物。(七)废旧织物:医务人员废旧工作服、医疗器械包裹物、病人废弃专用衣服及床上用品。
二、废药物、药品:过期、作废或无标签、多种混杂的废药物,医院或药品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经营单位过期的药品(物)。
三、科研、监测、学校、化验室等单位过期作废的废药品(物)、试验废液。
四、血站使用的废包装物等。
五、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检验等单位查没的不合格药品(物)。
六、所有医院传染病病区和发热门诊的垃圾(包括临床废物和生活垃圾等)。
七、海关、商检、财办、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查没的含病原体的食品、动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