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本机关制定了《青岛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
(二)公文法规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公文和相关政策解读信息。
(三)政策解读
有关政策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四)规划计划
本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 财政财务
本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
(六)会议公开
本部门重要会议和活动信息。
(七)人事任免
本部门人事任免信息。
(八)工作动态
本部门业务和其他工作情况的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青岛政务网(http://www.zwpmsl.com)、青岛市信访局官网(http://qdxf.zwpmsl.com)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http://www.zwpmsl.com)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岛市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邮政编码:2660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3346(本电话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电子邮箱:qd_xfj@qd.shandong.cn(本邮箱不受理依申请信息公开及信访事项)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传 真:0532-85913182 电子邮箱:zfxxgkb@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